饮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
竟然在小区内点火烧车
这名男子被判刑了

就在昨日
集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
被告人因构成放火罪
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
去年4月
王某饮酒后至集美区一小区内
心情低落的他
用打火机先后点燃两部车辆的挡泥板
车辆起火后
王某逃离现场
因火势蔓延
导致第三辆车受损
幸好火势被居民和物业人员发现
消防员迅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
当日
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
归案后
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在案件审理期间,王某家属代为赔偿,取得了3名被害人的谅解。法院还查明,被告人王某曾于2019年11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

集美区法院认为
王某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
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44035元
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
但已构成放火罪
王某具有前科
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等情节
作出上述判决
法官解释
放火罪的成立条件是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的危险,换言之,只要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,即便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,对行为人也应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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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:彭菲 通讯员:集法
编辑:卢婷雯?审核:蔡文演